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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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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责任清单
权力编码 实施 单位 项目 名称 子项 名称 权种 类别 责任事项 责任 岗位 追责情形 责任设定依据
360100jy-xk-001 市教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和程序审查材料,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5.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审批过程中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材料进行考察,对实地进行查看。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许可,应当由教育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制作行政批复。若不做出行政批复,应当说明理由。 局领导、普高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送达的期限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 普高处经办人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xk-002 市教 育局 民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按要求和程序审查材料,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5.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
5.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6.在审批过程中评审人员向评审对象索要利益回报,或与评审对象串通获取不当利益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材料进行考察,对实地进行查看。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决定,应当由教育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决定的,应制作行政批复。若不做出行政批复,应当说明理由。 局领导、普高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送达的期限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执行。 普高处经办人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xk-003 市教 育局 高中及中专教师资格的认定 行政许可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教师资格认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核、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审核后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 在教师资格考试中和其他有关活动中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
6.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初审阶段责任: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人
3.体检阶段责任。组织申报者集中安排在指定的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结论注明合格与否,并加盖医院公章。 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人
4.复审阶段责任:组织集中现场复审,作出能否参与下一步面试笔试环节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面试试讲阶段责任:按程序组织申报者进行教师资格面试试讲,并在网上公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6.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准予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认定的说明理由)。 局领导、组织人事处负责人
7.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教师资格证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认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各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人
8.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相关责任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1 市教 育局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同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局监察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及纪检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监察室、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局监察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局监察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分管院领导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2 市教 育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普高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普高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设立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批准文号,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3 市教 育局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改变名称,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证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普高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普高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4 市教 育局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民办学校出资人不按规定取得回报或回报比例过高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普高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普高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5 市教 育局 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及普高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6 市教 育局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及普高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7 市教 育局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义教处、普高处、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义教处、普高处、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应、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义教处、普高处、职成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义教处、普高处、职成处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义教处、普高处、职成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义教处、普高处、职成处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宣布违法颁发的毕业证或其他学业证明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义教处、普高处、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8 市教 育局 弄虚作假、欺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弄虚作假、欺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组织人事处经办人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组织人事处负责人
6.送达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教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09 市教 育局 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幼儿园保育教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义教处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义教处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cf-010 市教 育局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处罚 行政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局监察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及纪检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监察室、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局监察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及纪检经办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市教育考试院主要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zs-001 市教 育局 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征收 行政征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经办人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公示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的;     
2.对依法应当征收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未征收的,或者擅自免征、减征的;
3.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实施征收的;
4.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5.截留、挪用、私分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的;
6.在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第二十七条:“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2.审核阶段责任:按普通话水平测试数量和测试范围核定应征金额。 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缴交凭证。 市语委办负责人
4.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检查,督促培训测试机构履行缴交义务 市语委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jf-001 市教 育局        市财政局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补助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拨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的经费及市统计事业年报义务教育寄宿生的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计财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会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jf-002 市教 育局        市财政局 家庭经济困难高中生国家助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下拨有关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即中央及省承担经费金额)和我市事业年报普通高中在校生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计财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会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jf-003 市教 育局              市财政局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拨付中职国家助学金资金,根据全市获得中职国家助学金人数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五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计财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会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jf-004 市教 育局        市财政局 学前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拨付学前资助金额和全市在园幼儿人数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五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计财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会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jf-005 市教 育局 市财政局 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金额和市考试院提供的我市高考录取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第五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计财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会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jf-006 市教 育局 市财政局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除学费补助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拨付中职国家免学费资金,根据全市获得中职国家免学费人数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第五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计财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会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jf-007 市教 育局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资金和市考试院提供的我市高考录取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五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交计财处审核。 计财处负责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资金分配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下拨资金责任阶段:将局分管领导审定的资金分配意见送市财政局会文,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r-001 市教 育局 市级示范幼儿园的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提出申请的考生材料不予受理的;
3.对申请材料审核有误的;
4.在确认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2.评审阶段责任:组织专家到申报幼儿园实地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授予或者不予授予省级示范幼儿园称号的决定(不予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 局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义教处经办人
5.事后阶段责任:推荐单位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资格;对评审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r-002 市教 育局 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在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核发工作中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工作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审查(测试)阶段责任:向省语委办提出测试申请,同意后依程序对普通话水平测试对象进行在线测试。 市语委办、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将测试成绩报省语委办,提请省语委办审核并打印核发证书。 市语委办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分发省语委办打印核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省语委办未予打印核发证书的应当告知理由)。 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经办人
5.事后责任:协助省语委办核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真伪及对等级证书进行遗失补办。 市语委办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r-003 市教 育局 招生考试加分确认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市教育考试院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提出申请的考生材料不予受理的;
3.对申请考生材料审核有误的;
4.在确认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招生考试加分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市教育考试院业务科室负责人
3.公示阶段责任:对审查通过的结果予以公开。 市教育考试院业务科室经办人
4.决定阶段责任:将拟加分人员报省教育考试院审定。 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业务科室经办人
5.事后阶段责任:加分人员未按加分条件和程序加分的,经查实后取消资格;对加分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r-004 市教 育局 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完成的确认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分类别由有关单位提供证明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提出申请的材料不予受理的;
3.对申请材料审核有误的;
4.在确认和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2.审查考试阶段责任:依法依规对申报材料进行逐级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以及原件进行审核后予以确认并核发学历完成证书(毕业证)。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4.送达阶段责任:学历完成证书(毕业证)核发后由学校下发至学生。 义教处、普高处经办人
5、事后阶段责任: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确定的,经查实后取消资格;对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r-005 市教 育局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 1.受理阶段责任:公告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市教育考试院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在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对《入学通知书》核发工作中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资格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市教育考试院业务科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入学或者不予入学的决定。 市教育考试院分管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打印核发《入学通知书》。 市教育考试院业务科室经办人
5.事后阶段责任:核查《入学通知书》真伪;对《入学通知书》进行遗失补办。 市教育考试院业务科室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01 市教 育局 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有关事项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责任阶段:公示依规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3.在受理、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普高处责任人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情况检查。 相关责任人
4.其他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02 市教 育局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责任阶段:依照要求收存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3.在受理、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普高处责任人
3.其他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360100jy-qt-003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保安、学前教育、医学类专业开设备案 市教 育局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责任阶段:公示依规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9.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0.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职成处责任人
4.公布阶段责任:制定文件公布结果。 职成处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情况检查。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29360100jy-qt-004 市教 育局 中等职业学校停办已开设专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责任阶段:公示依规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5.增设、变更项目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9.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10.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职成处责任人
4.公布阶段责任:制定文件公布结果。 职成处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情况检查。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05 市教 育局 对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教育局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依法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增设、变更学生参加社会性艺术比赛或活动的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未在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审批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9.在学生参加社会性艺术比赛或活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10.在学生参加社会性艺术比赛或活动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体卫艺处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局分管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体卫艺处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性艺术比赛或活动的检查,确保教育教学秩序。 相关责任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06 市教 育局 中小学跨县招生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普高处、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充材料的;          
2.对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的;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    
5.在审核转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 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及受理情况进行审核。 普高处、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局领导、普高处及义教处负责人
4.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普高处、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 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普高处、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普高处、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60100jy-qt-007 市教 育局 市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章程核准(含制定和修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宣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宣教处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局领导
4.制作证件阶段责任:准予核发的,制作《中小学校章程核准书》。 宣教处经办人
5.送达阶段责任:送达申请人。 宣教处经办人
6.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08 市体育局
市教 育局
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创建条件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申请予以受理、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批准程序或批准条件的;
4、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核或批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在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核或批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
2.审查阶段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机构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报书、工作总结、申报与评定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初审意见。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在收到申请材料四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四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体卫艺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体卫艺处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创建成功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后续监督管理。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09 市教 育局 从事教育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审批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市教育现代技术中心责任科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实施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2.审核报备阶段责任:按照分工受理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将审核意见报备江西省教育厅汇总。  市教育现代技术中心负责人及责任科室负责人
3.制作送达阶段责任:通知申请人到送审单位领取批复单。 市教育现代技术中心责任科室负责人
360100jy-qt-010 市教 育局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告知办理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时间、地点和流程等事项。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充材料的;          
2.对符合江西省教育厅规定的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的;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    
5.在审核转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依规对各地、各校上报的学籍信息进行审核。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职成处负责人
4.转报阶段责任:依规按照江西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学籍信息。 职成处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1 市教 育局 达标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告知办理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时间、地点和流程等事项。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充材料的;          
2.对符合江西省教育厅规定的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的;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    
5.在审核转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依规对各地、各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标准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领导
4.转报阶段责任:依规按照江西省教育厅要求转报相关材料。 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2 市教 育局 承担面向全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资质审核转报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1.受理阶段责任:以文件形式下发通知,告知办理需提供材料及办理时间、地点和流程等事项。 宣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资质认定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充材料的;          
2.对符合江西省教育厅规定的审核转报申请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的;     
3.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    
5.在审核转报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2.审核阶段责任:依规对各地、各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 宣教处责任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依据标准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的决定。 局领导、宣教处负责人
4.转报阶段责任:依规按照江西省教育厅要求转报相关材料。 宣教处负责人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3 市教 育局 学生伤害事故调解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受理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安稳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予以不予受理的;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调解事项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受理决定;             
4.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调解事项申请予以受理的决定;                      
5.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在调解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安稳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调解的决定(不予调解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局领导、安稳处负责人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调解通知书,信息公开。  经办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及时反馈并作出处理。 安稳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4 市教 育局 对学校或幼儿园使用校车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县(区)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义务教育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2.违反《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江西省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四)加强对学校使用校车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
2、考核验收责任:将校车安全纳入学校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等考核内容,发生重大校车安全事故的学校、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义务教育处、安稳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5 市教 育局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联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开展检查。 体卫艺处、学校卫生保健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2.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力,出现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重大事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五十三条、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南昌市教育局南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南昌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洪教体艺【2013】54号)第一条、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职能部门管理作用,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在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2、考核验收责任: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学校在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 体卫艺处、学校卫生保健所负责人及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6 市教 育局 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对学校体育工作开展专项检查。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2.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因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五十三条、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14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大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 ”
2、考核验收责任:将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作为评价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体卫艺处、督导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7 市教 育局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计财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对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项目实施效果不好的;
2.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造成浪费国家资财的,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关于进一部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21号)第六条:“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同纪检、监查、审计等机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2.审计验收阶段责任。单独组织或协同审计等部门,对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情况进行审计验收。 计财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18 市教 育局 承担全市教育风险管理督查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的对学校风险防范、风险转移、保险教育、教育保险工作以及学校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常规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市勤工俭学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1.对违反《江西省教育行业(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督查实施方案》规定,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对违反《江西省教育行业(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督查实施方案》的,在教育风险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单位与个人由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五十三条、一百零四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
赣教勤字(2008)3号《江西省教育行业(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督查实施方案》“四、督查方法第(四)条:省教育厅将对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保险教育、教育保险工作方面的自查自纠和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在教育风险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的单位与个人由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江西省教育行业(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督查内容表》:“将保险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休学生的保险意识;学校安全教育建章立制方面落实情况;行政推动,市场运作;合法经营。
2.考核验收责任:根据江西省教育行业(学校)风险管理工作督查内容进行考核验收。 市勤工俭学办负责人及经办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101 市教 育局 全市教育系统基本建设计划、全市校园建设总体目标、直属学校校园规划、全市中小学网点布局规划制定 其他行政权力-政策标准制定 1. 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和开展调研。 基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 思路研究阶段责任:研究提出规划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对策措施。组织专家对基本思路进行论证。 基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 编制初稿阶段责任:根据编制规划的总体思路,形成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完成规划初稿。 基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完善阶段责任: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论证。 基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发布阶段责任: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划稿,报送领导批准后发布。 局领导、基建处负责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102 市教 育局 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制定 其他行政权力-政策标准制定 1. 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和开展专题调研。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 思路研究阶段责任:研究提出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组织专家对基本思路进行论证。 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 编制初稿阶段责任:根据总体思路,形成招生政策文件的基本框架,完成初稿。 义教处、普高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完善阶段责任: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对政策初稿进行论证。 义教处、普高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发布阶段责任:进一步修改完善政策文稿,报送领导批准后发布。 局领导,义教处、普高处普高处负责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103 市教 育局 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同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局监察室、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及纪检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监察室、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局监察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
4.告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教育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责任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104 市教 育局 权限内教育工作督导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1.督导检查责任:对下级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督导检查责任事项:(1)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2)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 (3)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检查、验收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在警示否决期间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被检查单位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十六条:“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负责人
360100jy-qt-019 市教 育局 考生违规违纪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立案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考试过程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考生违规违纪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同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局监察室、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及纪检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局监察室、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局监察室、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院领导
4.告知阶段责任:教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规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教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教育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市教育考试院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行政处罚法》执行。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市教育考试院纪检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
-qt-020
市教 育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接到省资助中心要求归集本市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后向市财政打资金转账报告 资助中心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有关行政给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分配原则确定分配对象和额度的;
2.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3.工作人员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五条。
2.审核阶段责任:将所需归集资金数的转账报告交计财处审核 资助中心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签阶段责任:将转账报告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局分管领导
4.资金划转阶段责任:将需要归集划拨资金转账报告报市财政,市财政划拨到市教育局账户里再由市教育局计财处划拨到省资助中心指定账户。 资助中心、计财处经办人
360100jy-qt-021 市教 育局 中小学生学籍变动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审查阶段责任: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变动或者不予变动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场告知理由)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
4.变动办理阶段责任:准予变动的,办理变动手续。 义教处、普高处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22 市教 育局 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制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和相关调研,确定计划制定的基本思路和要求。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 计划初稿阶段责任:根据基本思路和要求,形成招生计划初稿。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完善阶段责任:发布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学校和部门意见。 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4. 发布阶段责任:进一步修改招生计划,报送领导批准后交计财处发布。 局领导,义教处、普高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23 市教 育局 采取措施使适龄儿童就学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制定实施意见阶段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市义务教育义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局领导、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确定入学对象阶段责任:根据城区初中招生学区范围,开展初中入学学生信息采集和学区生源认定工作,保障适龄初中新生顺利入学。
市教育局考试院分管院领导及业务科室经办人
3.组织报名阶段责任:指导督促各城区学校按照六类排序顺序分批审核相关证件、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学生办理报名手续。 市教育局考试院分管院领导及业务科室经办人
4.后期监管责任:通过学籍管理和督导,督促各级和学校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相关责任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24 市教 育局 中小学教科书、教辅材料选用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 调研阶段责任:做好前期准备和开展相关调研。 普高处、义教处、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 编制阶段责任:研究提出教材选用的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成立学科组,封闭进行教学用书初选,提出初选意见。 普高处、义教处、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 完善阶段责任:召开教科书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形成教学用书选用目录。 普高处、义教处、职成处负责人
4. 发布阶段责任:教学用书选用目录报送领导批准后发布,并在本级教育部门网站上公布。 局领导,普高处、义教处、职成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360100jy-qt-025 市教 育局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审查申诉申请,书面告知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或建议)。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复议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和复议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或超越法定职权准予受理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5.在受理、调查、决定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擅自收费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诉内容所涉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或审查,提出复议意见。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申诉决定(撤销或确认其违法行为的)。 局领导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诉申请书,制作、送达复议决定书。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5.事后监督阶段责任:行政申诉决定是否依法履行。 组织人事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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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 育局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清退、修复或赔偿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下级教育部门上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等)单位个人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调查取证或者执行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体卫艺处负责人
4.决定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局领导
5.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种类、履行期限等内容,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体卫艺处经办人
6.执行阶段责任:依照《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加处罚款、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及吊销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等。 体卫艺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8.简易程序责任:执法人员发现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当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及时报行政机关备案。 体卫艺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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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 育局 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招生范围的划定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1.受理阶段责任: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掌握适龄儿童数量,城区初中学校上报招生容量,收集群众诉求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划定范围内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三条。
2.调查阶段责任:工作人员实地查看,收集相关证据。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听取调整意见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定阶段责任:局长办公会审定 局领导
4.执行阶段责任:按时对外公布,出台相关政策解释 义教处负责人及经办人
360100jy-cf-011 市教 育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审查立案。 相关处室负责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相关处室负责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相关处室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相关处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
6.送达阶段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相关处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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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 育局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共性权利 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审查立案。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经办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予移送不予移送的,应予立案不予立案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受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相关处室负责人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相关处室经办人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由安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相关处室经办人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到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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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 育局 加处
罚款
共性权利 1.调查阶段责任: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的;
2.利用组织、协调、督导权力为单位或者个人索取、收受贿赂的;
3.对处罚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
4.利用加处罚款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5.没有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将加处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局领导、相关处室负责人
3.收款阶段责任:根据缴交凭证开具收款票据。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送达责任:按规定将收款票据送达当事人。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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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 育局 抽样取证 共性权利 1.抽取样品的责任: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抽样的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置抽取的样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样品证明力认定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样品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有一个判断;有的需要经过鉴定或检测检验,则应及时送检。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3.依法处置案件的责任:根据抽取的样品证据证明,对是否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提出拟办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4.依法处置样品的责任: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办结后,对抽取的样品依法及时处置,如不宜保存、容易腐蚀变质,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的样品,应遵照公共卫生管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置;对价值较高的物品,应遵照公共财物管理法律法规处置。 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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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 育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共性权利 1.登记的责任: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处室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登记保存物品不登记保存;
2.对发现的违法案件不依法处理;
3.不依法处理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2.样品证明力认定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有的样品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有一个判断;有的需要经过鉴定或检测检验,则应及时送检。 业务处室经办人
3.及时处理的责任:必须在7日内对登记保存物品进行处理。可采取解除登记保存措施、改为查封扣押、或者依法作出没收的决定等。 业务处室负责人和经办人
4.依法处置案件的责任:根据登记保存的证据证明,对是否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提出拟办意见。 业务处室经办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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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 育局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信访奖励 共性权利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 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3.未及时送达文件;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处室负责人
3.决定阶段责任: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表彰对象。 局领导
4.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教育厅网站公示。 业务处室经办人
5.表彰阶段责任:印发文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6.事后监督阶段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经办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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