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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db:ly]   发布日期: 2016-08-30   访问量: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洪府发[2013]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几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保障机制不健全,管理体制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南昌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1.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为重点,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管理和重要议事日程,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满足需求、与省会城市地位相适应的学前教育体系。

2.发展目标。到201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每个县(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60%以上;省、市级示范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15%以上;重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98%以上,其中大专以上达80%。逐步建立起布局合理、质量优良、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体系。

二、多形式发展学前教育

3.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以县(区)为单位,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城区每个街道、农村每个乡镇都有公办或普惠性幼儿园。

4.进一步扩大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纳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城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每10000人左右须建设一所按规划要求达标的幼儿园,做到与居住区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凡居住小区按要求配建幼儿园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详细的规划配套条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设定的规划配套条件和市教育局出具的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在制订住宅用地招拍挂方案时(含供地)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为社会公共教育资产,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凡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原则上办园规模为6个班(含)以上的,建成后按属地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部门管理,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县(区)政府要分期分批回收,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开发建设单位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租赁给单位和个人,或自行开办。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政府限期收回。

5.大力发展农村公办幼儿园。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中心幼儿园,2000人以上的村可单独建设幼儿园。要用好中央和省级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和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项目资金,落实配套资金,改建一所,达标一所,扩大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6.扶持一批普惠性幼儿园。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纳入公益性幼儿园管理,为辖区居民服务。扶持一批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纳入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接管、购买企业办幼儿园,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

7.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引进和培植优质民办幼儿园。支持优质幼儿园通过兼并、联办、办分园、委托管理等形式实行集团化管理,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在没有公办幼儿园布局的区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民办幼儿园接受居民子女入园,民办幼儿园所收保教费,除居民按公办幼儿园标准缴费外,由政府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补足,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应不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其名单应向社会公告,挂牌服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三、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发展经费

8.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5%,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保障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职工工资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要。

9.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从2013年开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从已计提的用于教育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中按5%计提用于学前教育,在国家和省未出台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之前,各县区政府要从教育事业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用于学前教育。国家有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10.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2012—2014年,市财政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5000万,专项用于城乡公办幼儿园建设奖励和城乡普惠性幼儿园的补助,并随财力的增加逐年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

11.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捐资发展学前教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符合资质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领办公建配套幼儿园、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政府建设的其他幼儿园。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等形式支持幼儿园建设和发展,捐赠企业和个人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12.完善幼儿园优惠政策。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截止到2015年,对于新建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给予优惠。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中小学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对幼儿园合法收费收入截留、平调。

四、多途径加快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3.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要明确公办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按照生师比核定教职工编制,逐步形成根据在园幼儿人数调整教职工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

14.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加强园长资质管理。扩大“农村中小学特岗教师计划”实施范围,充实农村幼儿园师资队伍。

15.加强园长和教师培养。建立以江西师范大学和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为主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学前教育急需人才。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到2015年底,市、县(区)分级完成一轮对所有幼儿园教师的专业培训。鼓励园长、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学历提高。

16.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对公办幼儿园编外聘用教职工以及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按《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依合同支付报酬,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评优、评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多举措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17.明确政府职责。健全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教育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县(区)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幼儿园建设,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实施属地管理。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物价、民政、工商、人口计生、综治、公安消防、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消防、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应对幼儿园办证给予适当优惠或者减免收费。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安全卫生、就近方便的原则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

18.严格学前教育机构准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城市各类幼儿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管理农村各类幼儿园,各职能部门按其分工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未经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对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或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开园招生的,由政府组织教育、民政、卫生、药监、城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19.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配备保安人员,配置防护装备。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教育局、公安局、公安局交管局、交通局、安监局等部门要根据《江西省校车管理规定》(赣府厅字〔2012〕205号)要求严格管理幼儿园校车。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

20.加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建立督导评估、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定期对各级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事项进行专项督导,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督导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对在发展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2013年9月17日

南 昌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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