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局、语委,开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心、湾里管理局教体办,各局属学校(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教语材办函〔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教育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3-03-03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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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赣教语材办函〔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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