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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5-06   访问量: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中心),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区、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培训学分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做好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工作。要指定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培训工作的老师担任培训管理员,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教师培训学分登录、认定及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培训学分每5年为一周期,从2018-2019学年开始,周期内教师至少应获得36学分,且每年至少获得2学分,上不封顶。其中,统筹培训26分,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原则上学分可以互通;自主培训学分10分,由各学校具体组织实施。学历提升、竞赛获奖等多元提升活动获得的学分可冲抵任一层级培训学分,新教师培训不计入学分,教师退休前最后一个培训周期,对培训学分不作具体要求。

3.培训学分管理实行“谁承训、谁登记”,对应层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方式进行。统筹培训学分由承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自主培训学分的获得采用分级管理的模式,县区学校由各县区负责管理,局属学校、省属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局属事业单位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各学校应在每年9月1日—15日向对应层级教育管理部门申报学年培训项目计划,教育管理部门视情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由学校在学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项目及学分上传至“培训与学分管理平台”。冲抵学分采用教师凭证申报、学校初审汇总,由学校于每年8月1日前交对应层级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定。

联系人:局宣传教育处刘昆老师;联系电话:83986470;电子邮箱:29278119@qq.com。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发〔2018〕2号)

洪教宣函〔2019〕7号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

南 昌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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