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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6-03   访问量: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相关县区行政审批中心,各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原《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要求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新审批设立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初级中学、民办普通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设立民办完全中学、民办九年制一贯制学校和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要求参照民办中小学审批设立要求执行。

设立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除了相关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有合格的举办者。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社会组织,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或⠼/span>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中小学的个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有独立的符合规范的办学场所。学校网点布局要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规定,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不得有D级危房或其他安全隐患。鼓励使用自有权属校舍场地办学。租赁场地办学的,必须与产权人签订十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租用闲置公办校舍必须经该公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是有符合要求的安全保卫设施。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建有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标准,按照标准配备学校保安员和宿舍管理员,设置警务室和报警点。在校园重点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规范和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已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积极创造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努力打造优质学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3实行后实行。原《南昌市民办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南昌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设立基本要求

2.南昌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审批设立基本要求

3.南昌市民办初级中学审批设立基本要求

4.南昌市民办小学审批设立基本要求

5.南昌市民办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

洪教规字〔2019〕1号南昌市教育局 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审批设立基本要求》的通知

南 昌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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