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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2-25   访问量: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各局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

日前,省教育厅以《通知》形式就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进行了转发。为遏止、避免出现此类问题,确保公、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现将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三点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一、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主体地位不动摇。一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尤其是义务教育领域,要坚决维护社会主义办学主体地位不动摇。二要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做到规划、发展、管理一盘棋。三要坚持义务教育学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坚决纠正公民办教育发展失衡、政府履行教育发展义务教育职责弱化甚至缺位、民办学校违规办学、“民强公弱”等问题。四要推动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严格执行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依标研判和整改,推进优质均衡。五要深化教育领域各项改革。加快育人方式转变,深入推进中高考改革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做好《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实施工作,全面加强教研。充分发挥中小学校主渠道作用。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协调一致的育人合力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实现长效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严格做到以县为主免试就近入学一要严格规范考试招生行为。要将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公办民办同步招生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杜绝空巢教室和空挂学籍现象,严禁超计划招生。严禁违规举办、组织各类杯赛,将比赛成绩等作为招生入学考试的依据。二要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设立为营利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禁止公办学校以与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或“校中校”方式,按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收费。做到收费公示、杜绝跨年度收费,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办理。三要强化民办学校日常管理。要健全管理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做好年度督导评估工作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所管民办学校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将财务审计结果纳入年检事项。用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奖补激励举措,建立多元考评机制,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

、强化对违规行为的督查问责。一要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二要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严格执行《严禁中小学校违规补课的通知》等规定,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坚决禁止全市中小学校及在职教师违规补课、从事兼职、有偿家教等行为。三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纳入督学责任区范围。强化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完善监督管理举措,建立负面清单,对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要予以处罚。对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履行义务教育职责不到位的,要依据规定严肃问责。

请各县(区)、相关学校做好贯彻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局。联系人:郑环宇,电话:83986476。


附件: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1820号)

洪教办函〔2018〕251号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附件: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地方民办教育发展问题的通报〉的通知》(赣教基办函〔2018〕20号)

南 昌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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