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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教育局“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2-25   访问量: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民事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 南昌市教育局                                                

供稿:南昌市教育局宣传教育处黄小琴                               

审稿:刘玉新                                                            

检索主题词:以案释法、普法、案例、工伤、认定      

二、案例正文采集

员工工伤认定的事实与程序---教师李某在校公寓休息期间死亡索赔案

【案情简介】

李某,男,196492日出生,生前系南昌市某学校在编教师,从事语文教学工作。因第二日上午830分有教学任务,李某带孙子于2019224日晚抵达南昌市某学校处教师公寓某室住下。次日晨,其孙子需要上厕所时叫醒李某,李某称不舒服,还需再睡一会,后经李某孙子通知其母亲,家属于1545拨打“120”,经现场医生抢救后于1605分宣布李某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单上载明:“致死的主要原因为呼吸心脏停止,发病到死亡时间的大概时间间隔2小时以上。”201937日,南昌市某学校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表,经被告调查询问后,于2019326日作出《决定书》,认定李某的死亡不属于视同工亡。原告不服,遂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李某的死亡不构成工伤。一审判决后,李某的妻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判决认定的事实

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

工作时间又称之为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从事劳动的时间。在劳动时间内,从事一些与工作有关或生理活动的事项,均是为了继续工作的需要。本案中,李某老师为了早上八点半上课而提前一天抵达学校提供的宿舍内,其发病时间可以证实为上午起,死亡时间为1605分之前的两个小时以上,依照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李某的发病到死亡系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该过程属于其工作时间之内。

2、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

工作岗位是指履行工作任务时所属的位置,岗位随事而定,即是组织要求个体完成一项或者多项任务以及为此赋予个体权利的综合。因此,如因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且此时正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事务,可以认定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但是,若职工虽在工作场所内,但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或工作职责因其自身原因尚未进行的,应当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本案中,李某发病时身穿睡衣躺在床上,且经调查未发现其正在从事教学任务时突发疾病,可以认定其发病时并未在工作岗位上。

综上,虽李某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属于其工作时间内,但该过程中李某并未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务,而被告作出的《决定书》虽对工作时间的认定有误,但对其不在工作岗位上的认定并无不当。因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的三个必备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的前提下,被告作出不予视同工亡的决定正确。

典型意义

1.工伤的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之规定,认定工伤的依据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的延伸;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等。工伤认定的应具备三要求,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三者缺一不可。

2.学校在教育教学中应该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能力水平;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师生均应不断加强法治学习,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善用法治思维看待和处理问题。


南 昌 市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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