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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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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次《南昌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结合今年2月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一系列对开展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市培训教育市场,促进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并起草了本《标准》。

2.此次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按照统筹指导、属地管理、问题导向、社会公益的原则,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依据,以先行先试地市的做法为参考,从审批环节入手,注重条文的可操作性,对《关于南昌市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及管理事项的通知(试行)》(洪教社管字〔2007〕10号)存在的法律滞后,培训范围、内容和对象规定的不确定性、教材和办学内容的缺失等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3.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在哪些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阶段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适用本《标准》。

二是明确了对教师资格的要求。《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特别是从事中小学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层次(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明确了办学场地和安全要求。在场地面积上,要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8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全日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参照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并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在安全方面,要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并通过规定的消防安全审核或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凡是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其向学员所提供的宿舍,应当符合相关消防要求。此外,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四是明确了办学启动资金和注入方式。《标准》规定: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不低于30万。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培训机构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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