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 ||
索 引 号: 20171031-181335-895 | 生成时间: 2010-03-10 | 发文机构: |
发文文号: |
南昌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4、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具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并造成了实际作弊后果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在同一科目同一考场与他人答卷答案雷同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可同时给予停考一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